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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有關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自115年起不再接受無稅籍或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新案申請 2026-02-05

    一、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1月28日國署住字第1151020709號函辦理。

 二、依據114年9月5日公告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:「申請本專案計畫租

   金補貼之房屋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,不符合者,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:(一)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

   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,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......」及同點第2項規定:「本專案計畫114年

   核定租金補貼,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115年度申請案者,得不受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。但於補貼期

   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,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1項第1款規定。」

 三、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,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(以下稱本專案計畫)之租賃房屋,應具有

   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(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),為保障弱勢租屋族群之居住安全,頂加樓層等未保

   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。

 四、為協助查詢建物資料及提供包租代管資訊,該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(https://has.nlma.gov.tw/house30

   0e/)建置相關連結,請各校協助轉知學生周知,並以多元方式(例如:登載機關或學校之官網、專區或社群網

   站等)加強宣導,提供學生租屋之參考,促進學生租屋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