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前揭函文表示,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,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,特製作旨揭如附件,內容包含電子菸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、產品簡介、外觀辨識及差異比較等。
二、請各校運用旨揭如附件,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事能,並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高中學以下學校配合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