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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份。 2025-12-02

說明:

一、依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B號函辦理。

二、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:「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 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;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全年以七日為限。」。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 樣(例如:幼兒臨時生病等),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,為利受僱 者彈性運用,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,得以「小時」為請假單位 ,雇主不得拒絕。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,「七日」之計算,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,共 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;受僱者擇定以「小時」為請假單位後,不得變更。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。